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院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填报我院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资格(含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高职专科专业)。外省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如生源所在省有专业统考达标的要求,则按生源所在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科专业合格分数线(含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高职专科专业)及本科文化考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我院自行划定(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后),并在本院网上公布及报各省(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备案。高职专科专业要求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及文化考试录取最低分数线。
第十九条凡填报我院本科专业第一志愿并达到我院文化成绩(含数学)录取最低控制线,专业招生考试已取得合格资格,依据考生志愿及政审体检等情况,参考专业主科、英语等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评价,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除广告学(广告策划)专业以文化与专业分数7:3的结构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外,其余的专业主要以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文化成绩可在本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第二十二条在专业(方向)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考生所填专业(方向)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其填报的专业及成绩情况进行其他专业(方向)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我院已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可不做分省分专业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进行分配及调整。
第二十五条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联招办的有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六条专业录取要求:
1、填报我院各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外,要求身心健康,体貌端正,有一定身高,还须符合部分专业提出的身体素质及生理条件的要求:
⑴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均要求:听力正常,身体无残疾,无妨碍表演或学习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⑵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演唱]、民族音乐表演)专业除符合⑴项以外,还要求发声器官无疾病,女生身高为1.58米、男生身高为1.70米以上。
⑶表演(舞台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舞蹈表演与教育)、表演(国标舞、现代舞)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年龄16—21岁以内。
⑷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时尚造型与影视形象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⑸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专业除⑴项要求以外,还要求男生身高1.75米、女生身高1.65米以上。
⑹绘画、美术学、艺术设计、广告学、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均要求无色盲及妨碍学习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2、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3、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各小乐种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需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