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成绩的形成原则
综合成绩作为客观反映考生文化与专业素养的重要指标,是参加我校省外单独举行的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考生的录取依据。综合成绩由专业折算成绩和文化折算成绩按照一定比例构成。
1.专业折算成绩和文化折算成绩的计算办法
由于我校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总分分值、不同省(市、自治区)考生文化考试总分分值不一定相同,为确保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计算基数相同,综合成绩将以百分制折算后的专业折算成绩、文化折算成绩为计算基数并按既定比例进行计算。即按照百分制的要求对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分别折算:
①专业折算成绩=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总分×100
②文化折算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总分×100
2.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由于我校艺术类各专业类别所属专业的不同人才培养目标以及生源选拔的不同标准,因此,专业折算成绩、文化折算成绩在综合成绩中应占有不同比例。
①美术类: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50%+文化折算成绩×50%
②编导类: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70%+文化折算成绩×30%
③舞蹈表演类、音乐舞蹈类、影视表演类、服装表演类、音乐剧表演类、音乐学类、声乐表演类、器乐表演类、理论作曲类: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90%+文化折算成绩×10%
六、其它问题
1.根据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我校美术类在湖北与湖南2省不再举行单独的专业考试。作为录取依据的考生综合成绩是:考生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省级统一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之和。
2.在我校省外单独举行的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中,包括表演(影视表演)、表演(服装表演)等所有面试科目考生均素面参加考试。
特此公告
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