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专业考试的录取原则及录取成绩的有关规定
(一)录取原则
录取原则是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办法是:在政治思想品德考察和体检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一般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时,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将起参考作用。
(二)录取成绩的规定
文化考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是按照招生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含数学)分别确定的。具体划分办法是:史论、编导专业不低于文史类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院校其他专业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个别专业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师范院校艺术系和艺术院校师范专业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省级普通高中会考的,如果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五科考试成绩及格并达到规定要求者,可以直接参加高等艺术院校毕业考试。
报考中央戏剧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各专业和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类专业的北京、上海两市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经参加本市普通高中会考的几科考试,成绩及格并达到规定要求者,试行直接参加这三所院校专业考试的办法。
报考中国戏曲学院、北京舞蹈学院的考生,参加全国文史或理工类统一考试,录取分数线由文化部同教育部确定。
(三)优先录取的规定
对归国华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青年、香港和澳门地区的青年,在考试成绩达到院校规定的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等优秀青年,必要时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对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