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苏教考招〔2011〕4号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县(市、区)招办:
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针对我省考生人数多、工作任务重和远程网上录取要求高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招生体检工作,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1.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牵头设立专门的体检站,负责本地区的体检工作。各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合作,依托卫生部门的技术、人力、场地和器材等条件,配备体检设施,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体检信息采集,切实把体检工作抓好、抓实。
2.认真做好参检医生的选拔、培训及纪律教育。各地在体检工作开始之前,要组织参检医生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等,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要加强对参检医生的纪律教育,杜绝违纪舞弊行为,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对在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3.建立健全体检工作责任制。各市中心体检站要加强对所辖市、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参检医生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和程序,避免出现差错,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卡(表),并对本人所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4.规范体检工作程序。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规定的程序组织体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抽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或盖章。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市中心体检站审定,必要时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中心体检站仲裁审定。
5.中学(报名点)要协助招生考试机构和体检部门组织考生参加体检。考生须如实填写(涂)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体检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引导考生参加体检,并负责体检卡(表)的移交和保管,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体检卡(表)。体检时体检医生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校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
各体检站对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核准。如考生仅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下同)、公安院校(含政法院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下同)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卡中,外科项目的医生意见一栏,应填写为“合格”。
二、体检标准
1.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取消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2.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3.报考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以及教育部相关文件中相关内容。
三、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安排
今年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仍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下列相关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事院校的军检、面试,或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体能测试者,一律不予录取。
1.拟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先参加各市警备区(军分区)组织的政审,再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检测、军检和面试。
2.拟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由江苏省司法厅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3.拟报考公安部属院校,以及报考公安部属院校同时兼报江苏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到面试、体能测试点,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和院校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4.拟报考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该校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
四、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要求
1.5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考生,凭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和考生本人的书面申请,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分别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30日前将考生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2.省教育考试院在5月20日前通知申请免外语听力测试的考生到指定医院做脑干听力检查(检查费用自理),确属听力有障碍的考生,其考生名单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外语听力方可免予测试,其外语成绩的计算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确属听力有障碍但不申请外语听力免予测试的考生,如考试时需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须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其考生名单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以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
五、体检信息采集、核对及上报
1.为进一步提高体检信息采集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我省普通高考考生的体检信息全面推广使用体检信息卡采集。体检信息由医生直接在体检信息卡的相应方框内画“—”或“√”,并通过光电扫描仪采集。体检信息录入考生电子档案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解释体检卡(表)的相关疑问,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30日前结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结束的,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迟须在5月15日前结束。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使用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软件,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及时通知考生本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3.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并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审核、修改。高考录取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4.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检查、验收体检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体检信息须于5月30日前以光盘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网络信息中心。
5.各市须认真做好残疾考生的登记上报工作,请按附件要求,于5月30日前通过OA系统报至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普高科,联系人:陆苍海,联系电话:025—83235842。
六、其他事项
请各市招生考试机构于3月初,将本市所辖县(市、区)的体检工作日程安排,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届时,我院将组织人员赴有关市巡查。
附件:2015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残疾考生体检情况登记表点击查看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