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2.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2,部分招生计划量偏大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当小于此比例,但不低于1∶1.05。
3. 学校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4.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5.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大学英语》的教学语种。此外,我校英语、俄语、法语和对外汉语4个本科专业在录取时有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各专业英语单科的最低成绩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视投档我校的第一志愿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并将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公布。
6. 旅游管理本科专业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 1.68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58米;体育教育、社会体育、音乐学(音乐舞蹈)、音乐学(音乐剧)、舞蹈学、表演(中国舞、民间舞)本科专业和表演艺术(音乐舞蹈)、表演艺术(舞蹈表演)专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播音与主持艺术和表演本科专业、主持与播音和表演艺术专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2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表演(服装表演)本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8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5米。
7.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的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
8.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10. 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校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
①我校体育类各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参加的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的考试成绩为准。
②我校在四川省、重庆市、河北省和广东省艺术类招生的所有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均以考生参加的省(市)级统一考试的专业成绩为准。其余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我校单独举行的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或我校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严格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3.艺术与体育类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①我校在四川省、重庆市、河北省和广东省艺术类招生的各专业类别考生的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编导类专业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其它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②除四川省、重庆市、河北省和广东省外,其余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招生的各专业类别考生的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50%+文化折算成绩×50%
ii.编导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70%+文化折算成绩×30%
iii.播音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80%+文化折算成绩×20%
iv.舞蹈表演类专业、音乐舞蹈类专业、影视表演类专业、服装表演类专业、音乐剧表演类专业、音乐学类专业、声乐表演类专业、器乐表演类专业、理论作曲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90%+文化折算成绩×10%
说明:
专业折算成绩=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总分×100
文化折算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总分×100
③我校体育类招生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i.体育教育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社会体育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
9. 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与录取原则:
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以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为优先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的考生;
2.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我校在招生录取时对同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将遵循“2、2、1、0”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即第一专业志愿、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
根据专业安排“从高分到低分”和我校的上述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第二专业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分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的成绩等效,以此类推……。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我们会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3.对于仍未实行“大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关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的录取原则:我校将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能否投档我校,将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我校的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下述原则确定其专业:
①与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步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为 20分的原则安排其专业,即第二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
②继院校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投档之后,投档我校的第二、第三……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投档时尚未满额、但又有考生专业志愿(或调配志愿)的其它专业;
③如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考生本人又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11.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与体育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被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或《四川师范大学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